探礦權新立審批登記
一、探礦權新立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含電子報盤);
2.探礦權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
3.探礦權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4.勘查單位的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
5.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探礦權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為同一主體的除外);
6.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含電子文檔);
7.外商投資企業申請探礦權的還應提交投資核準證明及完成軍事調查的證明資料;
8.需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探礦權新立審查的主要內容:
1.申報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申報資料是否齊備;
2.探礦權成交確認書和出讓合同是否真實;
3.勘查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4.勘查設計是否符合要求;
5.外商投資的勘查項目是否已通過有關部門核準,是否通過軍事調查。
三、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探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和申請的區塊范圍圖(含電子報盤);
2.勘查項目上一年度檢查報告及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原件;
3.探礦權人與項目所在地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簽訂的行政合同;
4.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及復印件(原件經審驗后退回);
5.探礦權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事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
6.銀行出具的近期資金證明原件;
7.勘查單位的資質證書復印件;
8.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原件(探礦權申請人與勘查單位為同一主體的除外);
9.具有勘查資質的單位編制的勘查設計原件(含電子文檔)。
四、探礦權延續登記審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申請延續、延續時間是否符合規定、申報資料是否齊備;
2.年度檢查是否合格;
3.是否履行了行政合同規定的條款;
4.是否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5.是否按照勘查設計組織施工;
6.是否存在無故停工6個月以上的情況;
7.是否存在持勘查許可證采礦、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行為;
8.是否已依法繳納規定的費用;
9.是否按規定要求核減勘查區塊面積;
10.勘查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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